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融合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迈出的重要一步。民事案件数量众多直接影响民众的司法感知,然而相比传统的刑事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民事检察履职比较薄弱且制度供给不足,难以满足未成年人权益体系保护的需求。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相比成年人更具有紧迫性,检察机关除事后审判监督外,应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过程监督。检察权介入限度应符合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公益性”和未成年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缺失的内生机理。在传统的法律监督职能外,应在民事领域延伸社会职能,拓宽检察权行使方式,使之契合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