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其中,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罪名定性、犯罪预防等问题亟待探微。溯查该违法行为之成因,包括法律规范的零散与监管体系的虚置、行政主体与商事主体双方的“逐利性”、行政处罚的羸弱与刑事处罚的不畅三个方面原因。而其行为样态可分为修改环境监测系统数据型与干扰环境监测设备采样型。当前,学界对此行为的刑法定性存在以污染环境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规制的两种观点,司法解释同样未对该行为的罪名认定作出合理说明。因此,应对该违法行为的两种行为样态分情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污染环境罪等罪名进行定性。并尝试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中前移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并通过加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方式完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