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审计委员会的规范阐释与制度构建
新《公司法》虽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但相关规则需要解释和补充。审计委员会被置于强制与自治的交织中,新《公司法》对其机构设置、权力配置等方面均存在强制性要求。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但其职权不仅区别于“审计”,也与我国既有实践中的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存在差别,其在承接监事会职权时需要进行适应性改造,聚焦于财务监督职能。针对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目前区分公司类型的做法较为可取,但未来还需要在灵活性和任意性等方面设计特殊规则;而审计委员会的选任方式可以采取“董事会提名成员、股东会确认”的方式。最后,审计委员会原则上以集体会议方式行使权力,因而需要对议事规则进行补充;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享有收集信息的个人权力,实现监督效率的提高。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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